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设立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程序

第七条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外合法成立;

(二)实质性开展专利代理业务5年以上,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三)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专利代理执业经历不少于3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四)在其本国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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