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进行管理。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