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业务有关专利服务活动的办事机构。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