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代表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
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申请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取得许可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
取得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代表机构的管理
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申请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取得许可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
取得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