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代表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意见,督促及时整改,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外国机构或者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非法从事专利服务活动;

(二)外国机构或者个人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中国专利事务;

(三)代表机构聘用已办理执业备案的中国专利代理师;

(四)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五)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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