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代表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

(三)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海外预警、海外维权等涉专利事务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

(四)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事务。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中国专利事务以及中国法律事务。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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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