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程序

第十二条

代表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代表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就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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