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程序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将以下材料提交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一)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等内容;

(二)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为代表机构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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