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程序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