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程序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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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