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九十五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五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本章业务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变更住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设立分公司的,应与前述变更事项一并提出申请,许可程序分别适用财务公司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变更住所、或者因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进行股权变更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