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九十三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拟设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 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三)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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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九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