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九十一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四)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从事外汇业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五)有符合离岸银行业务开展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六)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二)拟设境外子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等值于100亿元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等值于150亿元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

(六)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七)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八)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监管评级良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