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九十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总行营业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提交,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使用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信用卡品牌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以及使用主发起人统一信用卡品牌的村镇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获得银保监会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拟设子公司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手续,并在境外子公司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境外子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等。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