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五)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九)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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