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十九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须经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
(六)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申请前1年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八)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九)监管评级良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资附属或控股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全资附属或控股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设立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