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七十五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七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分行、专营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分行、专营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其他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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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七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