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七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申请破产的。

申请破产的,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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