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七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二)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中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法人机构解散,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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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