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七十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七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分为申请发卡业务和申请收单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人,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节所列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由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提出申请。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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