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二节 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六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四)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法人机构修改章程的行政许可程序和事权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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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