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六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一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二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权变更,受让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由法人机构报告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持有股本总额10%以上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社员,报告省级派出机构。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的单一社员,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向境外银行转让股权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投资人入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