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六十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六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申请。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须按相关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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