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五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分支机构开业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 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支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货币经纪公司开业,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