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三节 境外机构变更

第五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变更名称、重大投资事项、变更股权、分立、合并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拟从事的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应符合第四十四条(七)、(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有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