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第五十三条

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在分行所在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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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