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第五十二条

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升格机构经营情况良好;

(二)拟升格机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拟升格机构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拟升格机构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分行或总行。省级派出机构所在城市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所在地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的支行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开业申请由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货币经纪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货币经纪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货币经纪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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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