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第五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或者二级分行升格为一级分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有效;
(二)总行拨付营运资金到位;
(三)拟升格支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四)拟升格支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拟升格支行连续2年盈利;
(六)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一级分行的,由其总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分行的,由其总行或一级分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筹建申请,由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筹建的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境外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二)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经营业绩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