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四十八条
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