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四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6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汽车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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