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四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发行股份和上市,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三)经营业绩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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