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三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民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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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