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三十七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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