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三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收购和开业两个阶段。收购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同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分行或支行的筹建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

设立贷款公司,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

(三)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