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八条
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上一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三)具有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
(四)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