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三条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其筹建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 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