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二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分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监管评级良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