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 / 第一百八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七章 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