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许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行政许可。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则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许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