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作出指定决定之日起3 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非银行金融机构限期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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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八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