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七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法律、财会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其中拟担任独立董事的还应是经济、金融、法律、财会等方面的专家;

(二)能够运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并熟知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七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