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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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