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抄报银保监会。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