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七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第一百六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除符合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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