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

第一百六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三)对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具有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