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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