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六十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第一百六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
(三)最近3年连续盈利;
(四)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管评级良好;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于资质良好但成立未满3年的金融租赁公司,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