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