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四节 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二)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最近1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三)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四)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具备开办业务所需要的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制定了开办业务所需的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
(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八)监管评级良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