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申请以上五项业务资格,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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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