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集团应有适合开办此类业务的产品;
(三)现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情况良好。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集团应有适合开办此类业务的产品;
(三)现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情况良好。